HSBC HK调整了两只基金的投资策略及说明

重要提示:

此乃重要文件,請即垂注。如有疑問,請尋求專業意見。
本函件並未界定的詞彙將與香港投資者須知連同滙豐環球投資基金現有基金說明書(統稱「香港基金說明書」)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滙豐環球投資基金

可變資本投資公司 4, rue Peternelchen, L-2370 Howald 大公國盧森堡 R.C.S.盧森堡 B 25.087 (「本公司」)
2025年2月7日
親愛的股東:
我們謹此作為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致函,以告知閣下即將對滙豐環球投資基金的下列附屬基金(分別稱為「附屬基金」,統稱「該等附屬基金」)作出變更,而閣下擁有當中⼀隻或多隻附屬基金的股份。
  • 滙豐環球投資基金 - 環球股票氣候變化概念
  • 滙豐環球投資基金 - 環球可持續⻑期股息

變更投資⽬標

背景

作出該等變更的⽬的是確保遵守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ESMA」)發佈的關於使⽤環境、社會及管治(「ESG」)或可持續發展相關詞彙基金名稱的新指引。ESMA指引的主要⽬的是在提示基金符合特定可持續發展標準方式而進⾏命名⽅⾯,加強投資者保護。

變更

由於該等附屬基金在名稱中使⽤「環境」或「可持續發展」相關詞彙,其被要求承諾:
  • 至少80%的投資將符合各附屬基金促進的環境及社會特徵,及
  • 已採⽤關於歐盟巴黎協定⼀致基準(「巴黎協定⼀致基準」)最低標準的歐盟委員會轉授條例(「歐盟委員會轉授條例」)第12(1)(a)⾄(g)條界定的所有排除標準。
因此,除了基金說明書附錄6:除外活動的適用性所詳述的滙豐負責任投資政策相關的排除標準之外,該等附屬基金將採⽤巴黎協定⼀致基準排除標準。有關巴黎協定⼀致基準排除標準的進⼀步資料於下文附錄詳述。
此外,滙豐環球投資基金- 環球股票氣候變化概念符合附屬基金促進的環境或社會特徵投資的最低比例,將從其淨資產的70%上調⾄80%。
而且,滙豐環球投資基金 - 環球可持續⻑期股息亦將作出下列變更:
  1. 由於該附屬基金在其名稱中提述「可持續發展」,該附屬基金將被要求對SFDR第2 (17)條提述的可持續投資進⾏實質性投資;及
  2. 其可持續投資最低比例將從40%上調⾄50%。
各附屬基金的投資⽬標及策略和締約前披露將予以更新以反映該等強化,董事會認為這符合股東的最佳利益,且將提升該等附屬基金ESG相關承諾的透明度。
####⽣效⽇期 上述變更將於2025年4⽉30⽇⽣效。

對股東的影響

該等變更構成對現有流程的強化,不會導致該等附屬基金的投資⽬標、策略及風險評級的變化。股東⽀付的費⽤不會因該等建議的變更⽽變化。該等附屬基金將繼續根據證監會的《致證監會認可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的管理公司的通函 - 綠⾊或環境、社會及管治基金》在香港作為綠⾊或ESG基金銷售。

須採取動作

上⽂詳述的變更僅供向閣下提供資訊。

其他資料

本公司的香港發售⽂件及該等附屬基金的產品資料概要(「產品資料概要」)將進⾏修訂以反映上述強化措施。附屬基金的組織章程細則、香港基金說明書及產品資料概要以及最新的財務報告的⽂本,在香港投資者須知所載的香港代表地址及下⽂所載的香港分銷商地址可供免費查閱,或可於www.assetmanagement.hsbc.com/hk1查閱。
倘若閣下對本函件所載事項有任何疑問,並欲更詳細討論有關事宜,請聯絡閣下的銀⾏或財務顧問,或應聯絡香港分銷商–滙豐投資基金(⾹港)有限公司,地址為:⾹港皇后⼤道中1號滙豐總⾏⼤廈22樓(電話:(852) 2284 1229)。
董事會於寄發⽇就本函件所載資料的準確性承擔責任。
請細閱上述資料。如閣下仍有疑問,請聯絡閣下的當地代理⼈或滙豐投資管理辦事處。
代表滙豐環球投資基金董事會 滙豐投資基金(⾹港)有限公司 2025年2⽉7⽇

附錄

巴黎協定⼀致基準的排除標準

巴黎協定⼀致基準(「巴黎協定⼀致基準」)是歐盟設計的⼀種投資基準,旨在令投資組合與⽓候變化巴黎協定的⽬標⼀致。該全球性協定的宗旨是將全球暖化限制在⾼於⼯業化前⽔平的2攝⽒度以下,及採取措施將⽓溫上升幅度限制在1.5攝⽒度。
歐盟委員會轉授條例(「歐盟委員會轉授條例」)第12(1)(a)⾄(g)條要求巴黎協定⼀致基準應⽤下列排除標準。該等排除標準⽬前將被該等附屬基金採⽤(如本通知上⽂所述)。
  • 具有爭議性武器 (a) 該等附屬基金不會投資於涉及與具有爭議性武器相關的任何活動(即殺傷性地雷、集束炸彈、化學武器及⽣物武器)的公司及/或發⾏⼈。
  • 煙草 (b) 該等附屬基金不會投資於涉及煙草種植及⽣產的公司及/或發⾏⼈。
  • 聯合國全球契約及經合組織 (c) 該等附屬基金不會投資於違反聯合國全球契約原則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跨國企業指引》的公司及/或發⾏⼈。
  • 硬煤及褐煤 (d) 該等附屬基金不會投資於1%或以上的收⼊來⾃硬煤及褐煤勘探、開採、分銷或提煉的公司及/或發⾏⼈。
  • ⽯油燃料 (e) 該等附屬基金不會投資於10%或以上的收⼊來⾃⽯油燃料勘探、開採、分銷或提煉的公司及/或發⾏⼈。
  • ⽓體燃料 (f) 該等附屬基金不會投資於50%或以上的收⼊來⾃⽓體燃料勘探、開採、⽣產或分銷的公司及/或發⾏⼈。
  • 發電 (g) 該等附屬基金不會投資於50%或以上的收⼊來⾃溫室⽓體密度超過100克⼆氧化碳當量/千瓦時的發電的公司及/或發⾏⼈。